天津房产税政策规定
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分为从价和从租两种计算缴纳形式。1.从价计征:是指根据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额,计征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依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五条规定“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2.从租计征:根据规定,房产出租的,依照房屋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出租房产的规定: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向出租人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交与承租人,委托承租人送达出租人并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若承租人不能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并通知出租方,则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照章缴纳房产税。
五、房产税的税率: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六、房产税纳税的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七、房产税纳税地点:自2010年2月1日起,我市房产税实行集中申报属地管理的模式,纳税人应就其全部房产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明细申报,由注册地税务机关再按房产坐落地(以下简称“属地”)开具完税凭证,税款按“属地”税务机关对应收款国库入库。(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保留企业房地两税收入归属问题,暂不作调整)
八、房产税申报程序:
(一)房产税的申报采取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形式。
(二)房产税申报应按照房产属地区县依次进行。
(三)凡申报税款与税源数据库应纳税款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修改房产明细信息后再进行申报。
微信扫一扫 装修没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