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在天津这样的大城市,想买房的人来说,房价的居高不下,让人们对买房望而怯步。国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出台了经济适用房政策,解决了很多人住不上新房的问题,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说一下天津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常住户籍;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金额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手续。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购买人由本人或本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类)。《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拆迁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
区房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与相关复印件核对,并核查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审核无误的,留存复印件,由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收入核查。区房管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由申请人到拆迁房屋坐落区民政局进行收入核查。申请人向区民政局提供核查收入所需的证明材料,区民政局在15日内根据证明材料,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专业数据信息库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和经办人,加盖专用公章,由申请人转回区房管局。
(三)公示。区房管局根据区民政局转回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补充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四)发证。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同时,在《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注明“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购房证明》只限申请人本人使用。申请人须在《购房证明》有效期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有效期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销售单位应查验购买人相关证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在与其签订合同时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网上销售,并进行注记,以备核查。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程序
分散平房拆迁各管理部门应落实好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与拆迁项目的对接工作,规范定向安置房源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落实项目规划方案后,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确认定向安置房项目及对接分散平房拆迁项目。市国土房管局对该项目户型比例、拆迁项目情况等进行审核,向符合规定的开发单位出具确认单,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区房管局。
分散平房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明细,由拆迁单位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上报区拆迁办,经区拆迁办核实后,报区房管局备案,作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核查档案。
各区房管局负责本区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由本人或本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一)本人身份证;
(二)家庭户口簿;
(三)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调换类)。
区房管局根据被拆迁人明细和市国土房管局告知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与拆迁项目对接内容,审核申请要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
各区房管局要严格对“资格证明”的管理,明确经办责任人,做到专人领取、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妥善保存。
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销售许可证后,方可与被拆迁人签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前须核对“资格证明”,将“资格证明”原件收回存档,以备核查。“资格证明”只限申请人本人使用,与“资格证明”姓名不符的,不得签订合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网上销售,并进行注记,以备核查。
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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